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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急用钱?添加V(微信),
不用看征信,只需提供银行卡,接着下款。”
“无抵押、门槛低、贷款快”
……
相信不少市民都从网上看到过这样的广告
真实情况到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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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中旬,犯罪嫌疑人幸某通过“快手”APP认识了网友刘某,并添加了对方微信,刘某自称可以通过大量走银行流水的方式办理贷款。
2023年5月底,幸某按照刘某的要求实名办理了一张新手机卡,并将名下两张银行卡绑定的预留号码均变更为新手机号。在明知自己征信有问题无法贷款的情况下,幸某仍将银行卡、新手机卡邮寄给刘某,并将手机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告知对方。期间,幸某曾登录手机银行并发现名下银行卡的进出账均为大额转入、小额多笔转出。
2023年7月,公安机关掌握幸某名下银行卡涉多起诈骗案的犯罪线索。案发后,幸某将刘某的快手账号及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全部删除。经查,幸某两张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合计58万余元,被害人吴某某等多名被害人被骗款合计50余万元流入涉案银行卡。
幸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实名办理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3年9月,幸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检察官
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
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网络贷款方式兴起的当下,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需求人群的急迫心理乘机而入,以办理贷款或信用卡需要帮助客户包装银行流水等理由,收取相关银行卡、手机卡、U盾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还有部分人群为了获取蝇头小利,将所办理的手机卡、U盾、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有甚者还会助纣为虐,帮助犯罪分子收钱。所以在提高警惕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清楚自身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切勿因小失大,因财失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