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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说 | 我以母校为荣,母校以我为耻?
时间:2023-11-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多年以后

他想起了母校

但是想的方式和回的方式

却不是那么善意

看看这位到底对母校

做了些什么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毕业于奉新县某所中学,成年后,因找工作不顺利,没有收入来源,遂萌生了潜入母校盗窃的念头。在2022年9月到2023年6月期间,杨某某多次翻越母校后门围墙进入学校教室盗窃学生财物,涉案财物达7000余元。

杨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由被害人孙某某于2023年6月13日报案案发,7月3日,杨某某被奉新县公安局抓获归案。10月10日,奉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依法起诉。2023年10月1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针对被盗中学校园安全管理问题,奉新县人民检察院向该中学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书,建议该中学加强安保,切实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学校要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意识,完善安全设施建设,健全校外人员出入管理制度,及时修补学校安全漏洞;同时学生要提升自我防盗意识,尽量避免携带贵重财物到校,对财物要妥善保管,离校谨记关锁门窗。同时,“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个人也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切勿因一时贪欲而悔恨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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