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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了个法 | 王大妈赠与她一套房后……
时间:2024-11-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情谊还在时

赠与那是浓烈感情的表达方式

可是一旦破裂

赠与之物能否收回呢?

那么看看王大妈遇到的这事 ↓↓↓





『 案 例 』

小李是王大妈的保姆,王大妈无儿无女,小李长年累月的陪伴让王大妈十分喜爱信任小李,于是王大妈便在2023年年初和小李一起来到公证处,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住房赠与小李,并对小李赡养王大妈的事项进行了公证。之后,王大妈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将房子过户到了小李名下。

2023年底,王大妈因急性脑梗入院治疗,瘫痪在床。在这种情况下,原本有赡养义务的小李,此时不仅不去照护王大妈,而且也拒绝替其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出院后,寒心的王大妈要求小李返还赠与房屋,但遭到了小李的拒绝。一怒之下,王大妈一纸诉状将小李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小李归还房屋,那么,法院会支持王大妈的诉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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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会的


一般情况下,东西送出去赠与合同就已经生效并履行,不能再要回,但在特定条件下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上述案例中,双方约定,王大妈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小李,小李承诺赡养王大妈。因此,王大妈与小李之间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王大妈按照赠与合同约定,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小李并办理了过户,但小李却拒不履行双方约定的赡养王大妈的义务。因此,王大妈可以在知晓上述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小李返还赠与的房产。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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