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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对于个人进步起了很大促进作用
但是在法治社会里自学造枪
就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了
案情回顾 ↓ ↓ ↓
2000年,被告人王某某在广东省做木工,为了便于工作,就在广东某五金店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后由于建自住房原因,王某在2016年,又以添加商家微信的方式,在拼多多平台上购买一把射钉枪。
然而好巧不巧的是,在一次刷手机视频时,一个将射钉枪改造成自制枪支的视频进入了王某某的视野,随即拥有两把射钉枪的王某某萌生了自制枪支的想法。于是在2018年7月至2023年10月,王某某陆续在网上购买自制枪支所需配件,并按视频中的描述将两把射钉枪成功改造成了两把类枪支,并在自家后山进行狩猎。
案发后,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两把类枪支均被鉴定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最终,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做出有罪判决。
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私自制造枪支不仅危害到他人生命健康安全,扰乱社会秩序,而且属违法行为。请勿以身试法,主动远离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