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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说 | “随手拍”引发的犯罪
时间:2024-1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声张正义”一词,一直以来都极具正面形象,但是近年来,一些自媒体却通过制造、营造、随拍等形式,断章取义抓“亮点”,希望以此吸引流量。但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随拍也需适可而止。丽丽最近就遭遇了这么一起“随拍”而产生的网暴事件。



普法案例:

丽丽平日在家操持家务,孝敬公婆很是能干,但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住一起就会发生一些小矛盾、小摩擦。一日丽丽带着公婆去商超购物,但因为一些购物观念原因,丽丽在公共场所与公婆发生争吵,而好巧不巧的是,争吵的场景被路过的某自媒体人小刚拍下,他觉得这个主题极具“教育意义”,便未经当事人同意发到了自己的自媒体平台上,为了具有引流效果,小刚未将丽丽的姓名、家庭住址、家庭关系等隐私信息做隐藏处理,反而以“孝道”之名给丽丽冠上了“泼妇”“母老虎”等称谓。很快这一视频在网络上流传开来,丽丽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了极大影响,不时遭受到来自线上的网络暴力。

很显然,小刚的做法严重侵犯了丽丽的隐私权,他不仅擅自发出涉及私人隐私的视频,而且在不了解内情真相情况下,便对丽丽作出了极为负面的评价,导致丽丽面对网暴事件。这些行为和后果,严重地侵犯了丽丽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检察官提醒


尊重他人隐私,

切勿因一己之私,毁人毁己,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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