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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市场供应秩序
关系到的不仅是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
同时也和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有着紧密联系
近日,奉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
一起非法经营案案件
而案件的起因与猪肉有关
#1
2024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蓝某甲、蓝某乙先后从养殖农户手中购买了36头散养白猪,由于家中距离生猪定点屠宰场较远,为了方便,二人均在未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证的情况下,私自于家中宰杀白猪并向他人销售。同年11月,两人在自家门前宰杀生猪时,被奉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查获,并扣押被宰杀生猪1头。
该案移交至奉新县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审查,认定蓝某甲、蓝某乙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蓝某甲、蓝某乙提起公诉。2025年2月14日,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两名被告人缓刑,并处罚金。
#2
“食品安全”无小事,私自宰杀生猪的行为,易给群众的食品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强化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从民生实事出发,立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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