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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技项目,在运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在合理的竞技对抗中造成了人身损害,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吗?想必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所以……
案例:某日上午,小明、小王与另外2人在公园内露天场地进行羽毛球2对2比赛。在进攻过程中,小王球拍不小心打到小明脸部,致使小明鼻子受伤。随后,小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治疗花费5000余元,由于金额较大,小明要求小王向其道歉并赔偿5000余元治疗费用。
那么小王是否应该赔偿小明治疗费用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案件中,小明作为羽毛球爱好者,对于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伤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小明仍参加了运动,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虽然小明的受伤确实是因为小王的大力挥拍所致,但其打球的动作属于羽毛球的正常技术动作,也不存在明显的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小王无需承担责任。
检察官提醒:
竞技运动在提升个人身体素质,培养个人兴趣爱好的同时,也能扩大交际范围,提升沟通能力。但是在运动过程中仍需做好个人防护准备,以防发生不必要的身体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