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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检察 | 手下留情,拒绝“到此一游”式破坏!
时间:2025-07-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旅途中的美景令人心醉,历史遗迹更让人心生敬畏。然而,一些游客为“留名”或“纪念”,在文物古迹上乱涂乱写,不仅破坏了景观,也可能引发法律后果。



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媒体发布了一张四门塔的佛像照片,引起了公众的强烈愤怒。照片清楚地显示在佛头的脸部被刻上了“XX省XX局十五人到此古地”的字样。据了解,这处刻字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存在,当时四门塔管控不严,处于开放状态,因此刻字者是谁也无从知晓。

擅自在名胜古迹上刻划、涂污是对环境、人文的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如果涉嫌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不仅涉及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7月,陈某在梵净山景区旅游过程中,使用登山手杖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处进行刻划,虽经其他游客提醒劝阻,他仍执意在石壁处刻下 “丽水陈国”四个大字,一时的“尽兴”付出的代价就是被判支付各项修复及赔偿费用共计12万余元。

在名胜古迹上刻划、涂污会被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但如果在景区公共设施、树木、石头等地刻字呢?也需要担责吗?

当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在景区公共设施、树木、石头等地刻字,是对公共财物的故意损毁,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罚款、赔偿修复费用等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选用法条为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古迹文物承载千年记忆

一草一木皆是自然馈赠

文明旅游,是每个游客应尽的义务

将“到此一游”的冲动

化作镜头里的永恒微笑

让美好定格于照片而非刻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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