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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了个法 | 购物时,“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约定有效吗?
时间:2025-08-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大到购车买房,小到交煤气水电费,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格式条款,如:“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寄存物品丢失最高赔偿××元”“临时取消旅游团,本旅行社只退费不赔偿”“包间最低消费××元”等等层出不穷。



案例:小美最近因工作需要,要经常用到电脑,于是小美决定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一台品牌笔记本电脑,恰逢双十一购物节活动,小美发现某家店正在做五折活动,不少笔记本电脑也是参加活动的商品之一。但是商家表示活动价的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小美觉得活动后打折的价格十分划算,于是拍下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花费四千元。三天后小美收到了货,发现电脑存在屏幕漏光、键盘失灵等质量问题,而且不是在快递运输过程中损坏的。遂联系电商平台商家要求退货退款。但商家表示小美购买的是活动商品,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货退款。那么,商家约定的“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有效吗?


检察官普法:

虽然商家事先约定了“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但是商家提供的商品存在瑕疵,且故意没有告知消费者标的物有瑕疵,该约定无效,商家不能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小美可以要求退换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家单方面声明的“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属于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指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约定,完全排除了消费者的退货权,属于不合理地免除商家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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