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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虚假营销爱上“朋友圈”,我们该怎么办?
时间:2018-08-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微信朋友圈除了评论之外还可以点赞,因此一些商家从点赞里看到了商机。只要集到一定数量的“赞”,就可以获得商家的礼品或者优惠。

  微信朋友圈除了评论之外还可以点赞,因此一些商家从点赞里看到了商机。只要集到一定数量的“赞”,就可以获得商家的礼品或者优惠。可真相却是——承诺难兑现,甚至部分“集赞”营销涉虚假宣传。面对着日益盛行的微信集赞骗局,商家要承担什么责任?消费者被骗后又该怎么做?

  “点赞有礼”难兑现:集赞免费拍照相框却收4800元

  近日,南京秦淮公安分局洪武路派出所接到市民周先生一家报警,称辖区内某照相馆强买强卖。原来,前几天周先生太太在微信朋友圈看到附近新开业的照相馆有活动,只要在朋友圈转发照相馆的公众号链接,得到80个朋友的赞,就能获得免费拍摄结婚纪念照。集齐80个赞后,周先生夫妇来到这家照相馆进行了拍摄,并选了30张照片让对方冲洗。工作人员提醒周先生,还可以选择不同的相框和相册,于是周先生在服务员的推销下选了5个相框和一个相册。

  等到6月10日去拿照片的时候,没想到还要交钱。店家解释说,拍照原本是不收费的,但是周先生要求制作的相框和相册是要收钱的,打折后的价格是4800元。

  其实,很多集赞活动里都打着免费的旗号,但是实际上到了兑现的时候,里面还是有着各式各样的消费项目。比如旅游诈骗,“集赞”免费游最后变成了“零团费购物游”的变种。

  商家违反《广告法》涉虚假宣传与欺诈

  商家作为经营主体,应对自己发布的商业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我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些商家发布“微信求转发、集赞,免费领取礼品”的虚假信息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一些商家故意隐瞒商品并不存在的事实,诱使微信用户作出转发、集赞的承诺,应将商家的此行为认定为我国民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

  刷朋友圈给喜欢的内容点赞,本是件朋友间互动的愉快事,可有人就因为在朋友圈帮一位“好友”点赞,一下就被骗了1000元。

  律师:行为涉嫌诈骗犯罪数额较大符合立案标准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知名IT律师赵占领谈到,微商这种微信求转发、集赞,事后承诺不兑现的行为本身涉嫌诈骗犯罪,特别集赞之后,让用户在付少量的费用然后去购买商品的行为,但实际上并没有发货,这种情况下,它还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这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中数额较大,北京的标准是3000元到5000元,也即,如果这种诈骗行为的数额达到3千以上,就符合了刑事立案的标准。

  微信用户需有证据意识以便日后维权

  微信用户在参加“微信转发、集赞,免费送礼”活动的时候,应注意保留截图等相关证据。

  一旦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甚至是财产损失的,要及时在微信上进行发声,向消协或工商部门进行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符合诈骗罪立案条件被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桐在接受采访时提到,如果涉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的欺诈行为,根据消法的35条相关规定,要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如果还符合刑法当中关于诈骗罪的立案条件,肯定就不能适用消法当中的退一赔三,而是由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在立案以及审判的过程当中,法院会判决相关的责任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退还或者赔偿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

  网信办发文严管:违规严重将关停账号

  针对微信、微博等公众信息服务平台出现的乱象,网信办已经发布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其中明确指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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