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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了个法 | 教唆未成年人“干坏事”,谁来承担责任?
时间:2025-05-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教唆发生最多的对象群体还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心智和体力都未发育成熟

无法完全判断事情的对错利弊

这时一旦有人通过语言、眼神、

语气和行为来怂恿唆使

未成年人的行为很容易受到影响


案例:某日,6岁的小洋和几个年龄相仿的小朋友们在小区放鞭炮。这时小张路过,看到与自己素来不合的李四把车停放在一旁,突发恶意。小张指着李四的车辆对孩子们说:“谁能够在远处将鞭炮点燃后扔在这个小汽车顶上,我就奖励他5块钱!”几个小孩听后跃跃欲试,其中小洋技术最好,将大部分鞭炮都扔在了汽车上,导致挡风玻璃破裂,汽车全身多处凹陷划痕。事后,李四调查监控并上门要求小洋的父母赔偿汽车修理费30000元,而小洋的父母认为应由教唆人小张赔偿。那么此时小张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洋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行为,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洋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检察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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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成年人应该明确知晓自身责任,教唆、帮助未成年人侵权的视同自身从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不会因为自己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就能逃避承担责任。而小洋未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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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心理不完全成熟,认知能力、控制能力、自我保护能力有限是未成年人的普遍特点,作为成年人应当为他们树立良好的榜样形象,帮助、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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