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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了个法 | 跳广场舞死亡,组织者是否需要负责?
时间:2025-06-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老年人广场舞风靡全国大小街头,欢快的音乐,明朗的舞步都让暮年之初的老人们收获了友情和健康的身体。虽然跳广场舞有益身心健康,但意外一旦发生广场舞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


王女士退休后,成为了一名广场舞爱好者,并经常组织大家在小区广场上跳舞。2022年6月的一天,王女士照常组织其他广场舞爱好者们一起跳舞,张阿姨也自发主动前往参加。没过多久,跳完舞在一旁休息的张阿姨突然倒地陷入昏迷,王女士和其他舞友急忙拨打120,并现场施救。救护车抵达现场,王女士随车陪同张阿姨前往医院,但最终张阿姨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张阿姨的家属认为,王女士为组织者,对于张阿姨的死应该承担责任。那么,王女士作为广场舞组织者是否应当对张阿姨的死亡负责呢?




检察官普法:


不需要。在本案中,王女士组织广场舞活动,是为了丰富大家的业余生活,不是营利性商业活动,活动人员均为自愿性参加,不具有强制性,活动也不需要组织纪律性。王女士主观上并无过错。且张阿姨的死亡系个人自身疾病导致而非他人过错。张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广场舞活动,除非他人有过错,否则应当对自己的决定和行为负责。事情发生后,王女士也采取了一定的救治措施,客观上已经尽力防止不利后果的发生。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王女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王女士不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当然,并不是任何情况下组织者都不需要承担责任,在群众性活动中,组织者需要承担后果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形: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如果广场舞活动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如地面有坑洼、有障碍物等,组织者未进行清理或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参与者摔倒受伤甚至死亡,组织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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