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概况
人员信息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动态
“悬赏广告”非儿戏,拒付报酬违法!
时间:2025-06-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生活中,我们常看到“寻物启事重金酬谢”“征集线索悬赏万元”等广告,这类“悬赏广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遇到“悬赏赖账”该怎么办?





案例:张女士的爱猫不慎走失,心急之下,她在小区公告栏及社交媒体发布寻猫启事,并表示“如有好心人找回爱猫,愿支付一万元酬金!”次日,李女士看到启事后帮忙寻找,最终根据线索找到猫并联系张女士将猫送还。然而,当李女士要求兑现酬金时,张女士却以“只是随口说说”为由拒绝支付,甚至声称“没签合同,不算数”。那么张女士的寻猫启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李女士能否拿到酬金?


法律依据:


张女士发布的寻猫启事内容明确,构成法律上的“悬赏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这意味着,悬赏广告一旦发布,即视为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出要约,只要行为人按约定完成事项(如找回失物、提供线索等),双方合同关系即刻成立,发布者必须履行支付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因此张女士的寻猫启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需要支付李女士寻猫启事中承诺的报酬。


温馨提示:


悬赏广告不是“玩笑话”,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郑重承诺。无论是悬赏人还是行为人,都需牢记:诺言不是戏言,法律守护履约!需特别提醒的是,悬赏广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侵害他人权益,此类悬赏广告是无效的,发布者甚至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中大道97号 邮编:3307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