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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了个法 | “绝户”捕捞不可取,以身试法终害己
时间:2025-09-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想给餐桌加个菜

不料却让自己进了“法网”

这是怎么回事呢?


老王平时喜欢在村里的河边钓鱼,既能打发时间,又能添一道菜。可这鱼也不是每次都能上钩,一天,他没带钓竿,却背了一个背包——里头是一套他买的简易电鱼设备,听说用这个电鱼,几分钟的鱼比钓一天都多!傍晚的河水泛着金光,四下无人,老王抱着侥幸心理,背着电鱼设备来到河边。他接通电源,将带电的竿子伸入水中。随着一阵电流声,果然有几条鱼瞬间翻白肚浮了上来,老王正暗自得意,却不知他的一举一动,都被河对岸的巡河员看得一清二楚。当地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将老王当场抓获,并扣押了电鱼设备。“真的后悔啊……我就想弄几条鱼吃吃,哪晓得会这么严重?老脸都丢尽了,真是贪小便宜吃大亏!”普法小士:


电鱼是一种毁灭性捕捞方式,高压电流所到之处,不论大鱼小鱼、虾兵蟹将,统统难逃一劫,不仅严重破坏水生生物群落结构和生态平衡,导致鱼类种群资源难以恢复,还可能危及捕捞者自身与他人的安全。我国法律明令禁止此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温馨提示:电鱼不仅破坏生态,还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轻则罚款拘留,重则锒铛入狱,切勿因小失大!“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积极参与生态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如果发现电鱼行为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渔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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