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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业主买房后很少住
长期处于闲置状态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业主能否不交或少交物业费呢?
案例:
王某某(化名)是某新楼盘业主。2018年9月,王某某与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每月1.1元/平方米收取,采取年预收方式,自领房之日起计费。
2019年3月,王某某办理收房手续后,因工作调动定居外地,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仅每年国庆短暂返乡居住。王某某按约定交纳了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的物业费,自2021年4月起停止缴费,理由是房屋未实际居住,未产生垃圾清运、电梯使用等实际费用,且认为物业公司对闲置房屋的服务需求低,仅同意支付50%物业费。
物业公司多次通过上门沟通、发送催费函、电话催告等方式催收无果,遂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逾期违约金。物业认为王某某作为小区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等费用,为此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检察官普法:
物业服务主要是一项公共服务,针对小区公共照明、通风、绿化、供水、社区安全等公共空间与基础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物业费是为保障小区基本居住环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物业服务的对象是全体业主,个别业主基于自身原因未入住,但物业在此期间仍要提供相应服务,业主不能以“没享受到物业服务”或“不需要物业服务”为由而拒绝履行支付物业费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由此可知,即使房屋空置也要按约定交纳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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