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概况
人员信息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动态
寒假临近,这份普法锦囊请收下!
时间:2026-01-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寒假临近,年味渐浓

大家在阖家团圆,欢度佳节的同时

也要提高法律意识

那么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呢?


1



商场促销“先涨后降”?

案例:春节将至,李女士在某商场参加“限时抢购”活动,原价标注为899元的一款羽绒服促销价仅需399元,觉得划算便购买。事后却发现,该款羽绒服在前一周实际售价仅为350元,所谓的“优惠”实为虚假宣传,李女士认为商家存在虚假促销行为,要求商家赔偿遭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商家促销“先涨后降”的行为已经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李女士有权要求商家赔偿。



2



禁放区燃放烟花?

案例:元旦前夕,正值辞旧迎新之际,市民张某为图喜庆,在未取得许可、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于其居住的某小区居民楼前空地擅自燃放大型烟花爆竹。燃放过程中,火星随风飘散,引燃了邻居家阳台晾晒的衣物,造成阳台损毁及部分物品烧毁,邻居发现后立即报警,消防部门迅速赶到现场灭火,但仍造成不少财产损失。最终公安机关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赔偿全部损失。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根据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所以,燃放烟花爆竹需注意,若因个人行为引发事故,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需承担民事赔偿,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3



深夜聚会噪声扰民?

案例:为庆祝新年,赵先生在家中举办跨年聚会,欢声笑语伴随高音量音乐持续至凌晨。邻居孙女士因次日需早起工作,希望其降低音量或尽早结束聚会,均被赵先生以“一年就这一次”为由婉拒。双方情绪激动,在楼道发生争执,原本和睦的邻里关系骤然紧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第二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排放噪声。赵先生在夜间使用高音量音响,持续产生噪声干扰,侵犯了邻居依法享有的安静权,属于未妥善履行相邻关系义务的行为。相邻方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若造成实际损害还可主张赔偿。并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噪声规定且经劝阻不改的,可处拘留或罚款(最高10日拘留+1000元罚款)。


法律如影随形

渗透在我们生活的点点滴滴

奉新检察提醒:

新的一年,知法于心,守法于行

用法律智慧明辨是非

用法律武器守护幸福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中大道97号 邮编:3307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